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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金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4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如,男,1970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如犯盗窃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8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二区西门外花园亭子内,被告人张金如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窃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金如于2017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张金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现金人民币30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如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如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金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金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现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