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宇婷申请执行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终本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婷,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宇婷,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传利。被执行人:刘传利,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郑宇婷与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剩余案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向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元春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昶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