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小超、沈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小超,沈建立,刘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721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国,职员。被告:沈小超,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沈建立,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刘彬(斌),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小超、沈建立、刘彬(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