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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若雨申请执行郭艳霞、刘海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若雨,郭艳霞,刘海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228号申请执行人蒋若雨,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被执行人郭艳霞,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被执行人刘海泳,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蒋若雨申请执行郭艳霞、刘海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艳霞、刘海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艳霞、刘海泳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