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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戎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戎俐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皖1102执保3号之七的裁定,冻结了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41796.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其案款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184179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