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戎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戎俐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皖1102执保3号之七的裁定,冻结了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41796.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其案款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184179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