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恒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501号 罪犯马恒,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邵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其中马恒赔偿四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赔偿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恒无期徒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4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马恒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恒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6个表扬和余分474分。前五次减刑共缴纳罚金一万二千元,本次交纳八千元。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履行二万元,剩余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恒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和民事赔偿义务,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属数罪并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恒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