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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金志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金志洪,胡兵,项谢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7240135-X。法定代表人:应彩君,行长。被执行人:金志洪,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无业,住资溪县。被执行人:胡兵,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无业,住资溪县。被执行人:项谢群,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个体户,住资溪县。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资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金志洪、胡兵、项谢群发出执行通知书,主债务人金志洪承认债务,表示会尽快履行,但被执行人金志洪、胡兵、项谢群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兵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