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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素凤与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凤,何永伟,何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孙素凤,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何永伟,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何琪,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素凤与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为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永伟存款人民币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何琪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