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素凤与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凤,何永伟,何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孙素凤,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何永伟,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何琪,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素凤与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为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永伟、何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永伟存款人民币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何琪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