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刘勇、曹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刘勇,曹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谢红丽。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曹晓静,女,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刘勇、曹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勇、曹晓静所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一套,但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