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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陈自俭与陈顺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俭,陈顺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1079号原告陈自俭,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陈顺臣,男,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陈自俭与被告陈顺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自俭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