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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清萍与林连双、余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萍,林连双,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财保15号申请人:黄清萍,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连双,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余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清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320国道旁599号喜盈门(株洲)国际建材家具生活广场1-10栋2291、2293、2384和2386号共四套商铺(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担保人朱然以其名下的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农发行院内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16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320国道旁599号喜盈门(株洲)国际建材家具生活广场1-10栋2291、2293、2384和2386号共四套商铺(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朱然名下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00016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为4520元,由申请人黄清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如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