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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97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荣毅刚与刘继安何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毅刚,刘继安,何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荣毅刚,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继安,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何昌友,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毅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继安、何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刘继安、何昌友在重庆市永川区房产,但刘继安与荣毅刚在(2017)渝0118民初6023号案件中争议标的涉及本案查封的房产,且(2017)渝0118民初6023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刘继安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毅刚同意待(2017)渝0118民初6023号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对本案继续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继安五菱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现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何昌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2743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荣毅刚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金1463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9853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1240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