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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茹与石玉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茹申请执行被执行石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洮市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洮市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