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连岐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黄连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131号申请人王立波,男,40岁。被执行人黄连岐,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与被执行人黄连岐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年平刑初字第002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连岐给付案款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连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连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黄连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年平刑初字第0022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立波发现被执行人黄连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黄连岐所欠案款十四万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