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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未全与忻州市忻府区荣杰生态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未全,忻州市忻府区荣杰生态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未全,男,1953年7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荣杰生态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俊英,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未全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荣杰生态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