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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小利、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利,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道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财保30号申请人杨小利,女,生于1972年6月30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组织机构代码75341341-6。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秦道祥,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杨小利与被申请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道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小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宏信玫瑰城“小区4号楼一楼000101号房。申请人杨小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杨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宏信玫瑰城“小区4号楼一楼000101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