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金钊与周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钊,周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246号原告:唐金钊,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周玉洁,女,199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唐金钊诉被告周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唐金钊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钊撤回对被告周玉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唐金钊负担。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