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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生苗与韩承启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苗,韩承启,张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生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韩承启,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海滨,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承启银行存款6077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