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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来,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904号原告:邢金来,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金来与被告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金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被告刘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金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永偿还原告邢金来欠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开办灰窑,从原告处购买煤。2017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煤款16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刘永偿还原告邢金来欠款16万元。被告刘永辩称,原、被告在结算煤款过程中因计算错误,导致欠煤款15万元,错误的计算为16万元。因原告尚欠被告大量灰款不能给付,不存在故意拖欠煤款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开���灰窑自被告处购煤,经结算,被告刘永尚欠原告煤款16万元。原告邢金来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2017年1月16日被告刘永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书写在一张“收据”上,载明:“2017年1月16日,今欠到,邢金来煤款共计(160000),¥壹拾陆万元整。经手人:张伟,欠刘永。”经与被告质证,被告对欠条数额有异议,主张欠款数额应该是15万元。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永欠原告邢金来欠款1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刘永清偿欠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永主张欠款数额为15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金来欠款16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刘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晓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