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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诉被告吴箐、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吴箐,陈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1404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吴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晓莉,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刘涛诉被告吴箐、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传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吴箐、陈晓莉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传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青云、余江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箐、陈晓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7000.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3000.00元,从2017年4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总额10%的违约金即10000.00元;2.本案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2017年4月7日,被告吴箐在自贡市丹桂大街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吴箐在自贡市丹桂大街向原告借款5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8月10日前还款。2017年4月18日被告吴箐在自贡市丹桂大街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吴箐在自贡市丹桂大街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上述5笔借款均为手机银行转账,5笔借款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利息无果,被告吴箐多次约定付款日期,却从未履行,现被告夫妻双方已失联,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被告吴箐与陈晓莉系夫妻关系,吴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吴箐、陈晓莉未答辩。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示相应证据,原告举示证据如下:1.被告吴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晓莉户籍证明;2.转款凭证5份;3.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4.借款合同。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真实、合法,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采信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7日,原告刘涛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将40000.00元转给被告吴箐;2017年4月10日,原告刘涛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分别将2000.00元及50000.00元转给被告吴箐。原告刘涛与被告吴箐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乙方(吴箐)向甲方(刘涛)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2.借款期限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3.甲方每月按借款总额的3%向乙方计收利息;4.任何一方违约,须按借款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后,原告刘涛于2017年4月18日及2017年4月20日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分别将5000.00元及10000.00元转至被告吴箐银行账户。另查明,被告吴箐与被告陈晓莉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至本案开庭时,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该借款合同已经终止。原告刘涛主张被告吴箐归还的107000.00元系分五次转账给被告吴箐的。其中92000.00元是在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及当天,原告刘涛分三次转给被告吴箐,此9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转账明细及借款合同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107000.00元中另有15000.00元系原告刘涛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分两次转账给被告吴箐的,从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结合之前的借款合同,足以证明双方的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15000.00元被告应当归还。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3%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9200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其余15000.00元借款,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该15000.00元借款利息的支付应当自原告向本院主张还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其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超出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吴箐与被告陈晓莉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7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箐、陈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涛借款本金107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本金9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00元,诉讼保全费1135.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4175.00元,由被告吴箐、陈晓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传      国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      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