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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柳应付、蓝彩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应付,蓝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柳应付,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隆上村箬辽4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彩虹,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金桥头3号,现住景宁县。柳应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丽仲案字第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蓝彩虹在(2017)浙11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彩虹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宫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