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闫存有与宋锡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存有,宋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存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委托代理人:张艾,系化德县德包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宋锡林,男,48岁,汉族,化德县人民检察院职工,现住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锡林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宋锡林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宋锡林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