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延刚、杨杰申请执行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刚,杨杰,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杨延刚,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杨志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杨延刚、杨杰与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