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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张秀芹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张秀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曹俊芹,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桂余,又名姚洪荣,男,系该厂副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枫,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芹,女,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 亮审判员 赵锐平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