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钟汇才、北京丰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汇才,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丰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汇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道581号(电商谷)。法定代表人:张春成,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丰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3层0308/0310室。法定代表人:钟汇才,总经理。上诉人钟汇才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丰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钟汇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钟汇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汇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为7890元,由钟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杜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