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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867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西侧“汉水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47256Q。法定代表人:冯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超,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磊,男,住汉台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