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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玉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冯玉旺,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景陵村负责人王磊,行长。被执行人冯玉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小龙,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冯玉旺、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另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000元,尚欠本金11000元、利息20939.1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玉旺、高小龙名下车牌号为×××雅阁牌、×××长春奥迪牌机动车。综上,被执行人冯玉旺、高小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世军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