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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戴学忠、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忠,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戴学忠,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南西路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758740-0。法定代表人:杨启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学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顺昌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顺劳仲案(2017)第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学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125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学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广生菇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系列债务案件执行款20000元,本案参与分配305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房产信息,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存灯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张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