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544号执行依据作出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永全,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关于张永全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并处张永全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张永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永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全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对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两千元进行了查控。3.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永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刑事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