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光贤诉薛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贤,薛正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1069号原告:刘光贤,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67********,住青山镇青树沟村四组3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男,郧西县总工会法律顾问。被告:薛正祥,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301974********,住冷水镇洞子村二组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洋,男,退休职工,住白河县冷水镇洞子村。原告刘光贤诉被告薛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贤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贤撤回对被告薛正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贤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