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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素桂与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桂,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89号原告:陈素桂,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美,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80-82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建。原告陈素桂与被告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素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素桂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