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于学敏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敏,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991号原告:于学敏,男,1990年9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904室。负责人:张恒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鹏,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于学敏与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敏撤回对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于学敏负担。审 判 长 吴应元审 判 员 吕莉莉人民陪审员 薛清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