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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裴素玲、黄渤栩与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素玲,黄渤栩,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620号申请执行人裴素玲。申请执行人黄渤栩。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裴素玲、黄渤栩申请执行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裴素玲、黄渤栩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张明凡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裴素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