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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莫品尧、李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品尧,李永华,独山县旭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品尧,男,1975年12月12日生,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华,男,1946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独山县旭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法人代表人:罗光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负责人:龙明刚,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莫品尧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华、独山县旭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6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品尧以经过考虑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莫品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莫品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莫品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颖敏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琼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