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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恩周、葛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恩周,葛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4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恩周,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尧,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宋恩周因与被上诉人葛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的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仍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问题,经二审向被上诉人核实,被上诉人也认可庭审由审判员和书记员两人完成。因此,一审法院庭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恩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善书审 判 员 史宝磊审 判 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玉清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