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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6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麦嫒姬、张庆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嫒姬,张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6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元、A座4层、5层、6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06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9616E。负责人杨式钗。被执行人麦嫒姬,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张庆升,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麦嫒姬、张庆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麦嫒姬应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895.36元及利息867.06元、罚息616.69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7月22日,此后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2.27%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借款利率按年调整,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息次年的一月一日),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34元;二、被执行人麦嫒姬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用7500元;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执行人麦嫒姬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粤Y×××××号的车辆(发动机号DB831519)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案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张庆升对被执行人麦嫒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升名下位于始××县太平镇××步行街(华兴阁)西二栋E201号房产。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67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绪刚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嘉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