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本秀与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秀,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075号申请人:徐本秀,女,1984年10月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万潮永裕家园25幢第1层S101室。法定代表人:朱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朱伯平,男,1953年11月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徐本秀诉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本秀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王青所有的位于丹徒区龙山公寓2幢105室房屋、位于丹徒区春江苑4幢3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本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王青所有的位于丹徒区龙山公寓2幢105室房屋、位于丹徒区春江苑4幢301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安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