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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毛光明、胡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光明,胡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光明,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仁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申请执行人毛光明与被执行人胡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毛光明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仁军赔偿毛光明损失61999.4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缴纳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仁军无履行能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光明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