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刘建全、张靖等与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全,张靖,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7502号原告:刘建全,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张靖,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斯宁,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袁海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全、张靖与被告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全、张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查,2013年5月23日,被告名称由“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全、张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