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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354号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华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涛舟,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吴文清,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