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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李永阁、谭文利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联社,李永阁,谭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被执行人李永阁,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谭文利,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肇东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李永阁、谭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肇东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阁、谭文利应支付申请人33186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永阁、谭文利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