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游爱金与吴秀芳、游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爱金,吴秀芳,游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4249号原告:游爱金,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原告游爱金的丈夫),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秀芳,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吓平,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爱金诉被告吴秀芳、游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爱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被告吴秀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吓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爱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秀芳、游吓平共同偿还游爱金借款本金75000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吴秀芳、游吓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吴秀芳以投资工程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1月25日向游爱金借款7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之后,吴秀芳借款本息均未偿还。吴秀芳、游吓平系夫妻关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秀芳、游吓平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吴秀芳辩称,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实际借款本金50000元,到2017年1月25日将利息25000元计入本金中出具的借条。游吓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秀芳、游吓平系夫妻关系。吴秀芳于2014年8月30日向游爱金借款50000元。2017年1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吴秀芳尚欠游爱金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吴秀芳重新出具了借条认欠借款7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之后,经游爱金催讨欠款,吴秀芳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游爱金与吴秀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游爱金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吴秀芳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因此,本院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游爱金与吴秀芳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吴秀芳应负偿还游爱金借款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吴爱芳在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中借款金额75000元包含本金50000元、已结算的利息25000元,因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75000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50000元与以50000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游爱金主张吴秀芳借款时,吴秀芳、游吓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吴秀芳、游吓平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游吓平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吴秀芳、游吓平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游吓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秀芳、游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爱金借款本金75000元及按月利率1.8%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按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吴秀芳、游吓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