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执10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10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10号4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84587H。法定代表人:周水情。被执行人: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68号附11号B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12759250494G。法定代表人,谢勇。重庆元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案款117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在领取上述11723元执行案款后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江真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