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梅与韩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韩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被执行人韩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韩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云龙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梅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韩云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梅案件款18000元,下余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梅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韩云龙已自觉履行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