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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忠娟与谢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娟,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邱忠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谢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忠娟与被执行人谢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中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邱忠娟发现被执行人谢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谢君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