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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关靖、周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关靖,周翔,关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关靖,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翔,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关和芳,女,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关靖、周翔、关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在本院谈话笔录中确认被执行人关靖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其累计支付了案款820000元,对于执行中计算的迟延利息表示自愿放弃,只要求被执行人再支付剩余的案款30000元。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关靖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主动交纳了剩余案款3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40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芯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