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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运华、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刘运华,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276号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80419979。法定代表人:朱群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运华,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恩施市金桂大道现代家居城C区,被告:苏玲,女,生于1984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恩施市金桂大道现代家居城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运华、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交纳1414元,由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