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喜霞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77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霞,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请执行人李朋,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地区。申请执行人王喜霞与被执行人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喜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朋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喜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7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