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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董飞诉蔡兴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蔡兴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041号原告:董飞,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满国丰,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兴海,男,满族,司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号。负责人:沈国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静,女,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董飞诉被告蔡兴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原告预交4175元,予以返还2087.5元)。审 判 长  梁日志人民陪审员  高 航人民陪审员  夏黎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