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桂芬、苗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桂芬,苗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633号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被告:尹桂芬。被告:苗福强。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桂芬、苗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