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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桂芬、苗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桂芬,苗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633号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被告:尹桂芬。被告:苗福强。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桂芬、苗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